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簡,11,2016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1號
原 告 黃昭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複代理人 尤沛沄
被 告 尤金和
黃英崑
黃泰崗
黃宏旭
黃致穎
黃怡仁
黃文彥
黃鴻祥
黃陳清子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怡儒 住臺南市○○區○○路00號六樓之1
被 告 黃阿芬 住臺南新北市○○區○○街000○0號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前列十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調 住臺南市六甲區中社1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黃東宏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6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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