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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錦雀
胡素珍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漏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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