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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永欽
被 告 李昭輝
李禹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104年南麻字第001293號」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南麻字第04572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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