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76號
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何怡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綺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