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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80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順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提出本件完整之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相等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㈢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㈣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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