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吳炎明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
被 告 吳淑瓊
吳淑麗
吳玉秀
康吳淑美
吳明益
吳佳盈
兼上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哲
被 告 吳有明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吳澤欽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淑慎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文良
吳淑霞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吳素琴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律誼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被 告 周明義即吳淑惠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周苑婷即吳淑惠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周姿吟即吳淑惠之繼承人
住同上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毅 住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5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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