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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黃水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梁竹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本訴暨反訴判決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且僅就本訴部分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605元,反訴部分則漏未繳納。
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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