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09號
原 告 陳玟玟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 告 陳芬瑛
馬薇薇
林志展
林進聰
侯王杏
侯月美
侯月秀
侯銘煌
侯明雲
侯家鴻
黃侯珠雀
侯依廷即陳侯堅
侯王清盆
侯懷仁
黃侯玉瓶
侯玉梅
侯冠竹
侯采足
潘洪金線
潘侯麗珍
陳泰榮
陳慧明
陳耀程
陳瑋寧
陳正中
陳正平
陳明仁
吳陳碧霞
侯月鳳即侯辰燁
侯文榮
侯月裡
蔡心馨
王俊傑
鄭淯瑋
許玲禎
黃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陳慶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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