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80號
原 告 賴博禎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李哲雄
李連標
李連樹
李連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中第二、㈡部分關於「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05年8月31日所測丈字第163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之記載,應將「(下稱附圖)」之記載刪除;
其餘事實理由欄關於「如附圖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05年8月31日所測丈字第163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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