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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82號
原 告 李桂禎
被 告 李華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均設於嘉義縣(見本院105年7月26日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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