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㈠、緣原告前向被告承租臺南市○○區○○村000號之不動產(
- ㈡、對被告抗辯之主張:
-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押金本票(35萬元)及支
- 二、被告抗辯則以:
- ㈠、原告於105年1月初告知要終止租約,並於2月初將工廠設備
- ㈡、被告出租系爭不動產予原告時,為有電之狀態,而原告提出
- ㈢、105年5月10日後之租金支票可返還予原告,但原告所開立作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㈠、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系爭租約,原告並於訂約當時交付
- ㈡、按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
- ㈢、綜上,本件系爭租賃契約既已於105年2月1日終止,則原告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或與本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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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營簡字第406號
原 告 蘇峯白
被 告 陳智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返還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與附表二所示之本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緣原告前向被告承租臺南市○○區○○村000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而該不動產租賃契約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間到期後,雙方即重新訂立一新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又因104年石油崩跌,工廠虧損,原告便先向被告訂立系爭租約期間為1年,並開立11張作為每月支付租金之支票,與給付當期104年11月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38000元及押金70萬元,且向被告表明可能隨時搬遷,而被告亦稱若於搬遷一個月前提出,即不受系爭租約時限。
復原告提前向被告稱將於105年1月31日搬遷,而被告亦為應允,然,於105年1月31日搬遷完成被告驗收時,被告要求窗簾不能有拉與破損,須一律換新,牆壁要清理乾淨,雜草要拔除…等,被告合理與不合理之要求原告都應允處理,而處理之時間被告亦應允為搬遷日,此外,電力搬遷於過年前即已委託辦理,但適逢過年期間,故電力公司排定3月25日施工,又因施工當日逢豪大雨,復改於105年4月15日施工,而電力之施工因牽涉公務機關,非原告所能控制,且無損被告出租之權利,故,原告並無遲延搬遷之日之諾,是被告應將原告先前如聲明所載之內容還予原告。
㈡、對被告抗辯之主張:1、原告係於105年1月31日全部騰空,並於105年2月1日返還鑰匙而終止租約,且公司登記並不會影響被告出租,被告之抗辯並不可採。
2、原告所設之台電電器設備未遷離,係因被告不讓原告拆,被告要求系爭不動產要有電,是該部分不應由原告承擔。
原告於4月15日才拆遷電表完畢等語。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押金本票(35萬元)及支票8張每張138000元。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原告於105年1月初告知要終止租約,並於2月初將工廠設備搬走,但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一直未遷離系爭不動產處,且由原告申請之台電電器設備亦遲未遷離,而被告至105年3月底、4月初才拿到鑰匙,原告並於105年5月10日才搬離,是被告同意於105年5月10日終止租約。
㈡、被告出租系爭不動產予原告時,為有電之狀態,而原告提出終止租約後,遲未將台電電器設備遷離,用電種類為由商業用電更改為普通用電,妨害被告將系爭不動產出租予其他人,原告於4月中旬至4月底始將電錶拆除,而經濟部於105年5月10日註銷,被告即於105年5月12日辦理變更。
㈢、105年5月10日後之租金支票可返還予原告,但原告所開立作為支付租金之支票自105年1月底始即未兌現,原告並未支付1月底至5月10日之租金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系爭租約,原告並於訂約當時交付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押金現金15萬元及附表二所示之押金本票(面額35萬元),並提出系爭租約為據,而被告並不爭執,是原告此部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
1、本件系爭租約係定有期限一年之租約,惟並未就終止租約之方式為約定,而系爭租約第13條約定「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民法及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以該文義以觀,本件系爭租約之終止,應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又租賃契約終止權之性質,係屬形成權一種,而形成權係賦予一方當事人得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之效力得以消滅,因此,承租之被告一方自不需原告之同意,即得單方終止本件系爭租約。
2、經查,本件被告業於租賃終止前(105年2月1日)之1個月即105年1月,已先期向被告為終止租賃之意思表示,而被告亦不否認原告已為先期之通知(見105年11月2日筆錄),依上揭說明,是本件系爭租約終止日應為105年2月1日,則本件被告稱應以原告恢復租賃物原狀之日為系爭租約之終止日等語,自不足採。
3、被告另辯稱原告於回復系爭租賃物原狀之日前應支付租金乙節,乃係屬承租人未於租期屆滿時返還租賃物,所需負遲延責任之問題,並非本案審酌之租金範圍,併予敘明。
㈢、綜上,本件系爭租賃契約既已於105年2月1日終止,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所預付3月至10月之租金即附表一所示之8張支票、押金15萬元及附表二所示之押金本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693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或與本案之爭點無涉,或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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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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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付款人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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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環源科│ │ │ │ │
│ │技有限│105年3月6日 │138000元 │HG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公司 │ │ │ │新營分行 │
│ │陳勝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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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環源科│ │ │ │ │
│ │技有限│105年4月6日 │138000元 │HG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公司 │ │ │ │新營分行 │
│ │陳勝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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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環源科│ │ │ │ │
│ │技有限│105年5月6日 │138000元 │HG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公司 │ │ │ │新營分行 │
│ │陳勝杰│ │ │ │ │
├─┼───┼──────┼─────┼─────┼────────┤
│4 │環源科│ │ │ │ │
│ │技有限│105年6月6日 │138000元 │HG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公司 │ │ │ │新營分行 │
│ │陳勝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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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環源科│ │ │ │ │
│ │技有限│105年7月6日 │138000元 │HG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公司 │ │ │ │新營分行 │
│ │陳勝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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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環源科│ │ │ │ │
│ │技有限│105年8月6日 │138000元 │HG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公司 │ │ │ │新營分行 │
│ │陳勝杰│ │ │ │ │
├─┼───┼──────┼─────┼─────┼────────┤
│7 │環源科│ │ │ │ │
│ │技有限│105年9月6日 │138000元 │HG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公司 │ │ │ │新營分行 │
│ │陳勝杰│ │ │ │ │
├─┼───┼──────┼─────┼─────┼────────┤
│8 │環源科│ │ │ │ │
│ │技有限│105年10月6日│138000元 │HG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公司 │ │ │ │新營分行 │
│ │陳勝杰│ │ │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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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
├──┬────┬────┬──────┬──────┬──────┤
│編號│ 發票人 │票 號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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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蘇峰白 │0000000 │105年2月1日 │105年2月29日│ 3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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