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林筠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29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12月27日上午9時3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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