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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方有庠
陳佳宜
被上訴人 黃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6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4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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