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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7號
原 告 陳曉陽
被 告 蔡啟徵
沈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蔡啟徵、沈秀惠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間之租賃契約。
三、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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