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8號
原 告 林貴琴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林福珍
被 告 林清好
被 告 林清溪
被 告 林清圳
被 告 林清河
被 告 林清源
被 告 陳林註來
被 告 樊林伴
被 告 林舒美
被 告 林金汶
被 告 林宗標
被 告 陳林貴玉(歿)
被 告 林美月
被 告 陳林美緣
被 告 周林美緩
被 告 林美惠
被 告 林金山
被 告 林耀宗
被 告 林明珠
被 告 林秋菊
被 告 林秀英
被 告 林吳玉珠
被 告 林士欽
被 告 林泉亨
被 告 陳林炎秋
被 告 林炎鳳
被 告 林炎梅
被 告 吳振興
被 告 吳振祥
被 告 吳振義
被 告 吳美珠
被 告 黃仁淵即林金花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良軒即林金花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金花(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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