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簡,492,2017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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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492號
原 告 陳漢漳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複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陳富榮
陳聖方
陳素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附圖即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取得人關於被告「陳榮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富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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