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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周美華
即原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歡迎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方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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