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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14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鳳珠即湯楊鳳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是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或代位分割遺產?
二、確認被告。
三、確認聲明及各被告應繼分。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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