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簡調,231,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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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231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沈浩宇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惟原告起訴未陳明薪資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陳報月薪及所主張得任職之存續期間,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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