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簡調,236,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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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相對人楊壽生之債權人,因楊壽生於民國96年間以其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4),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萬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林磊進,致伊於強制執行上開土地程序中,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償,聲請人爰代位相對人楊壽生請求相對人林磊進塗銷抵押權,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然查:本件相對人楊壽生之戶籍設於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核屬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之要件,足認不能調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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