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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蔡永順
相 對 人 賴溪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溪清間侵權行為等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如聲請人逾期未於七日內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㈠、系爭後壁區嘉民段63、64、65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㈡、相對人於何時、何地打傷聲請人(除已提出之臺中榮總醫院嘉義分院102年9月6日診斷證明書外),及其證據資料。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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