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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陳淑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溪湖、王傑韋、楊秀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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