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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王溪湖
王傑韋
楊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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