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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黃陳順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與被.
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本訴暨反訴判決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68元、反訴部分核定為567,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1,500元、反訴部分為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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