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先助、黃登雄、黃重銘、方明來、方陳阿枝、張澤鴻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