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118,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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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18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鄭政謀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崇裕
被 告 鄭崇華
被 告 鄭平
被 告 鄭安
被 告 謝霈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逸英
被 告 謝深彥
被 告 謝源和
被 告 海英倫
被 告 海英俊
被 告 張安妮
被 告 張麟德
被 告 柯陳招弟
被 告 柯子興
被 告 柯維恩
被 告 柯慈恩
被 告 李黃秀美
被 告 李忠傑
被 告 李沛穎
被 告 王淑如
被 告 李澤元
被 告 莊炎山
被 告 羅益強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榮源
被 告 黃崇興
被 告 梁克勇
被 告 張訓海
被 告 張明忠
被 告 劉春條
被 告 陳永清
被 告 彭宗平
被 告 趙台生
被 告 李吉仁
被 告 黃光明
被 告 蔡文蔭
被 告 王淑玲
被 告 許祿寶
被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陳俊宏
被 告 林明星
被 告 李明輝
被 告 鄭詩議
被 告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告 翁茂隆
被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被 告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被 告 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邱進益
被 告 鄧文簡
被 告 王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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