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130,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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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2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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