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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3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台達電子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以函文限令該抗告人於收受函文後10日內補正,此項函文業於民國106年3月30日送達該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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