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原 告 王瓊輝
被 告 台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福成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面積更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6月6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56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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