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158,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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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靜盈、蘇國昌、蘇林專、蘇國主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7,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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