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16,201705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秀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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