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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榮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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