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黃宇蓮
被 告 林文呈
林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編號18之土地內容「馬稠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草店段」;
編號19之土地內容「馬稠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河東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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