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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林雪美
曹林綉娥
林燕珍
林世明
林燕熟
林王金足
林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關於各繼承人之應繼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附表: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 │
├──┼────┼─────┤
│ 01 │林雪美 │12分之1 │
├──┼────┼─────┤
│ 02 │曹林綉娥│6分之1 │
├──┼────┼─────┤
│ 03 │林燕珍 │6分之1 │
├──┼────┼─────┤
│ 04 │林世明 │6分之1 │
├──┼────┼─────┤
│ 05 │林燕熟 │6分之1 │
├──┼────┼─────┤
│ 06 │林王金足│6分之1 │
├──┼────┼─────┤
│ 07 │林杉源 │1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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