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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91號
上訴人即原告 胡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麗娟、胡美燕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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