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92號
原 告 潘宇詳
被 告 洪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月22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9月12日上午9時26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