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219,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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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219號
原 告 楊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鑛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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