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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林武玄、林英彬、林王來有、林榮章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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