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402號
被 告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9,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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