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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4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訴訟代理人 李啓銘
訴訟代理人 莊維治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被 告 李順建
被 告 李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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