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450,2018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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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紀淑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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