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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營簡字第50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陳中和
馮劉松仔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宏達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中和、馮劉松仔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四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八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馮劉松仔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八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中和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
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⒈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5月4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信託行為,及於106年5月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⒉被告馮劉松仔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嗣於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馮劉松仔就附表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中和所有」,核原告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其等事後所為聲明之變更,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又本件被告陳中和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告陳中和積欠原告新臺幣141,691元,及自105年11月15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8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0.619,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238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業已取得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1323號債權憑證。
原告於106年10月19日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始知悉被告陳中和為避免其財產遭強制執行,竟於106年5月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予被告馮劉松仔。
因被告間之信託行為,使被告陳中和整體財產減少,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原告自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則以:㈠被告陳中和:希望可以分期付款等語。
㈡被告馮劉松仔:伊同意撤銷信託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本院106年度司執合字第41323號債權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所有權異動索引等資料影本為證,復為被告等就此部分不為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中和未依契約清償債務,其總財產為債權人之保障,而被告陳中和於106年5月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被告馮劉松仔,即屬有害於債權人即原告之權利,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即得行使撤銷權,故原告本於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信託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馮劉松仔應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55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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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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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備 註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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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新營區 │新北 │976 │ │84.6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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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部分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 │樣主要├────────────┤ │
│ │建號│建物門牌│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範 圍 │
│號│ │ │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合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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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營│民生里民│鋼筋 │一層:41.64 │全部 │
│ │區新│生路139 │混凝 │二層:54.60 │ │
│ │北段│巷7弄17 │土造 │三層:45.62 │ │
│ │464 │號 │/003層│騎樓:12.96 │ │
│ │建號│ │ │總面積:154.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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