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0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王振瑞
被 告 王振南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間就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以信託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
本院據此而為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