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522,2018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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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2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劉麗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卿、吳淑美、陳秋慧、陳吳淑鳳間請
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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