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528,2019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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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2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洪敏智
蘇炳璁
被 告 黃郭玉蔥
郭進安

郭秀霞

郭林阿雲
郭文智
郭小鳳
郭方秋麗
郭維霖
郭怡妮
郭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附表二關於「應繼分」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編號│繼 承 人        │   應繼分   │
├──┼────────┼──────┤
│1   │被告黃郭玉蔥    │   4 分之1  │
├──┼────────┼──────┤
│2   │被告郭進安      │   2 分之1  │
├──┼────────┼──────┤
│3   │被告郭秀霞      │   4 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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