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2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洪敏智
蘇炳璁
被 告 黃郭玉蔥
郭進安
郭秀霞
郭林阿雲
郭文智
郭小鳳
郭方秋麗
郭維霖
郭怡妮
郭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附表二關於「應繼分」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
│編號│繼 承 人 │ 應繼分 │
├──┼────────┼──────┤
│1 │被告黃郭玉蔥 │ 4 分之1 │
├──┼────────┼──────┤
│2 │被告郭進安 │ 2 分之1 │
├──┼────────┼──────┤
│3 │被告郭秀霞 │ 4 分之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