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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百玉
鄭琳玲
鄭得鈺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邱尹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亨間請求給付會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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