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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6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奕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延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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