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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永義
黃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永財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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