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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愛涼
相 對 人 楊心怡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營簡字第二五二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暨修正說明可按。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252號給付票款事件,為確認證人林法妙所為之證言與筆錄是否相符,及證人證言是否有漏記,為避免日後爭議,聲請交付本院105年10月11日、10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堪認合於首揭規定及修正說明,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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