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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盧奕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1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
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屢屢於庭訊無的放矢,誣指原告串通或勾結他人等情,無視於法庭之威嚴而信口開河,企圖誤導法院公正審理,渠之舉動造成原告之困擾及傷害…本事件現上訴於二審審理中,被告仍不改往昔謊話連篇等語。
揆其內容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
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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